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点: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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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是初级会计考试的核心章节,涉及多个高频考点与实务应用场景。其中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三种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且与日常经济活动、企业经营紧密相关,是考生需重点攻克的内容。下文将系统梳理核心考点、易错点及备考技巧,助力考生精准把握知识脉络。

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税

1.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注】(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收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使用就征收)

二、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通过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等)。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包括: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房地产继承不征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
其他人
个人转让住房免征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其他主体之间互换房地产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免征
建成后转让
房地产出租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
房地产代建不征
评估增值不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不征
将房产销售或视同销售
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土地的权利,且实质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

综上,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考点既具独立性又存在关联,考生需在理解税制原理的基础上,强化易错点辨析与习题演练。熟练掌握本章内容,不仅是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的关键,也能为后续职业发展奠定扎实的财税基础,望考生结合备考规划稳步推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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