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是初级会计考试的核心章节,涉及多个高频考点与实务应用场景。其中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三种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且与日常经济活动、企业经营紧密相关,是考生需重点攻克的内容。下文将系统梳理核心考点、易错点及备考技巧,助力考生精准把握知识脉络。

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税
1.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注】(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收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使用就征收)
二、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通过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等)。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包括: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征 | |
| (政府)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不征 | |
|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 征 | |
| 房地产继承 | 不征 | |
| 赠与 | 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 不征 |
|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 不征 | |
| 其他人 | 征 | |
| 个人转让住房 | 免征 | |
|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 | 免征 | |
| 其他主体之间互换房地产 | 征 | |
| 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 | 免征 |
| 建成后转让 | 征 | |
| 房地产出租 | 不征 | |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间 | 不征 |
|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 | 征 | |
| 房地产代建 | 不征 | |
| 评估增值 | 不征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将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 | 不征 |
| 将房产销售或视同销售 | 征 | |
| 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土地的权利,且实质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 | 征 | |
综上,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考点既具独立性又存在关联,考生需在理解税制原理的基础上,强化易错点辨析与习题演练。熟练掌握本章内容,不仅是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的关键,也能为后续职业发展奠定扎实的财税基础,望考生结合备考规划稳步推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