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知识点:亏损弥补和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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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是考试高频考点与实务应用重点章节。其中,亏损弥补规则与企业重组涉税处理专业性强、条文细致、考点细碎,且极易结合计算题、综合题考查。为帮助考生精准厘清政策边界、掌握计税逻辑、规避答题误区,下文将系统拆解两大核心知识点的核心要点与应试重点。

一、亏损弥补

1.一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时限内摊销扣除。

(2)追补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2.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方式具体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1)原持有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新持有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部分
股权支付部分(1)原持有方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2)新持有方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提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亏损弥补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模块的核心重难点,兼具记忆性与计算性。考生2026年备考时,需精准把握亏损结转年限、扣除条件及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区分应税与免税处理差异,熟练适配各类题型解题逻辑,夯实考点基础,提升税法应试答题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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