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202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基础考点,也是考生极易混淆的重难点内容。二者在收入性质、征税逻辑、适用范围及税前扣除规则上存在本质区别,频繁出现在选择题与综合计算题中。本文将系统拆解两大收入类型的核心界定、具体范围及涉税规则,帮助考生精准区分考点、规避答题误区。

一、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 | 将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提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除外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承接主体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2)(3)项所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上所述,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核心,在于明晰二者的税法本质与后续涉税处理差异。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范畴,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所得但享受税收优惠。考生需精准记忆两类收入的具体项目,熟练掌握对应的费用扣除规则,夯实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从容应对各类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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