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作为学科基石,涵盖民事权利、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是后续章节学习的重要铺垫。本文聚焦第一章总论(2)高频考点,系统拆解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事实分类等关键知识点,助力考生夯实基础、精准掌握应试要点。

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2)
一、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②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调整的方法。
【注】划分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
2.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3.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劳动法与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律关系客体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3)一般等价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例如支票、股票、债券等。
2.人身、人格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注意】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禁止将整个身体转让或买卖。
人身体内的一部分,从身体中分离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血液、精液、人体器官等)。
3.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注意】书籍、图册、录像、录音是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不是智力成果。
4.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5.行为:包括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四、法律事实
1.概念。
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2.分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①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等。
②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等。
(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分类▽

(3)事实行为
民事领域中,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总论章节的知识点虽具基础性,但直接影响后续章节的理解与应用。考生需结合本文梳理的核心内容,通过真题练习强化记忆、深化理解,确保熟练掌握法律逻辑与应试技巧,为2026年初级会计考试通关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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