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进入第三篇,本部分围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与银行卡业务、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展开。这些知识点法条密集、概念易混,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重要得分板块。下文将按考点梳理核心规则与易错点,帮助考生搭建清晰的知识框架。

1️⃣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滞纳金按日加收,日收取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不足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7️⃣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以上知识点涉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及税收征管的基本规则,考生应重点记忆各类期限、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建议结合真题巩固理解,避免单纯背诵法条。后续预习中,需继续梳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内容,形成完整知识体系,为正式备考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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